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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宣讲(第三期)一般违法行为——分解住院、挂床住院 返回上一级
发布时间:2024-09-03

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: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——一般违法行为的第一条:分解住院、挂床住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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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 分解住院

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,即视为分解住院:


1. 在同一所医院,以转科治疗形式为病人重新办理出入院手续的。


2. 在同一所医院的同一科室,因非同一疾病连续重新办理出入院手续的。


3. 不符合出院标准,而让其转为自费一段时间后,再重新入院的或假出入院。


4. 在15日内非因突发危急重症,因同一种疾病入同一所医院住院或以其他诊断入院,但主要治疗疾病仍同前次住院(相应疾病指南有具体规定的除外)。


5. 其它可以认定为分解住院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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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. 挂床住院

1. 病人住院期间,累计请假次数超过3次的,或住院科室一天中请假人数超过该科室总住院人次的10%的,超出部分记为挂床住院。


2. 病人住院期间,当班医护有交班记录、相关病历资料有明确体现(住院病人需到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的除外,但必须提供外诊相关病历资料并在病程记录上进行记载),没有办理离院外出手续(离院外出手续包括规范签订“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”)但病人不在医院的


3. 参保病人入院48小时内,病历资料缺少入院记录、首次病程记录、长期医嘱以及临时医嘱等项目中任意一项的。


4. 参保病人入院48小时内,无实质性诊疗的。


5. 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期间,病历记录显示为一级护理,患者不在床接受治疗的(院内检查、治疗情况除外)。


6. 参保病人在住院期间无固定床位的,或与其他人共用床位以及与主管医生、护士及病人提供的床位号不相符的。


7. 一床设有多人床头卡的;住院一览表中显示一床多人的;医疗文书等记录一床多人的。


8. 参保病人住院期间在单位上班或回家休养的。


9. 参保病人入院后,定点医疗机构在72小时内未及时将病人相关信息登记上传至医保数据信息系统,且未按医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。


10. 病人已经出院,定点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的,或无正当理由,虽已为病人下达出院医嘱,但显然违反正常出院流程的


11. 病人已办理出院手续,但在24小时内未上传出院信息数据的


12. 其他可以认定为挂床住院的行为。


承担的法律责任: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约谈有关负责人;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,责令退回,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;违反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。


政策依据: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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